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中,经常涉及需要一方配合办理相应手续(如房产过户、车辆过户等)或者交付相应款项的(如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款等),为了防止一方拒不履行上述协议,双方会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加以约束,即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给付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审理指南》认为,离婚协议系属有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因此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江苏省高院对此类协议持有的态度是将离婚协议区别于民商事合同,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江苏维世徳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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