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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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1990人看过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第17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皖行他字第0004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律师分析】

该回复的宗旨在于保护因工作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此情形之下,聘用的司机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其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当由被挂靠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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