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
应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年5月19日,(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律师分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两类,其一为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此类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适用《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其二为单位聘用的辅助类工作人员,如司机、保洁人员等,此类人员的相关待遇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排除搜临时聘用的司机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如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