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要
徐某、耿某系江苏省联运公司员工,均在该单位工作十余年之久,负责某区的销售点工作。2014年,江苏省联运公司将二人工作地点由原销售点调至总公司,不久即以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徐某、耿某至原销售点查看方知,江苏省联运公司已将该销售点承包予他人。徐某、耿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江苏省联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分别10万余元。江苏省联运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耿某、徐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
江苏省联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江苏省联运公司所主张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理由是否成立,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诉讼中,该单位提供了股东会议记录、停止经营活动的公告、注销分公司的注销登记等材料,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在诉讼中,代理人主要抓住其股东会议记录讨论的内容并非公司经营问题等角度对其证据材料予以否认,同时结合其将销售点另行外包的情况加以论证,最终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中另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即在开庭结束后,合议庭中一个人民陪审员至徐某、耿某处,称其见过此类案件很多,徐某耿某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建议及早撤诉。致徐某、耿某内心恐慌,但经代理人坚持,该案仍然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