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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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8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要

史某与濮某系同事关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濮某因此两次殴打史某。第一次殴打过程中,史某措手不及,无还手之力,被濮某殴打。后双方至工作地点后,再度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史某持刀捅伤濮某,致濮某肝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史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代为辩护。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无疑,故而只能从量刑角度加以辩护,以争取减低其刑事处罚。但因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且系持械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致人重伤,量刑区间为3-10年,已经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前提为3年以下),同时结合江苏省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持械伤人亦难以适用缓刑。故而案件中对其争取缓刑具有重重障碍。

但经本律师多方与检察机关、承办法官沟通,并积极指导其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同时从各方面的量刑情节加以综合考量,指定辩护方案,最终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对史某依法适用缓刑。

四、律师提示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罪犯,增加了审前调查程序,以判断处以上述刑罚对社区是否存在不良影响。虽然并无法律规定该审前调查结果系处以上述刑罚的必要条件,但对于较为重大的案件,例如本案中被告人致人重伤的情形下,审前调查结果对于法院的判决亦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故而,辩护人由其是当事人家属应当加强此方面的工作。当然辩护仍然要基于案件本身的量刑情节出发,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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