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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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国友与被告南京映象佳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4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要

某餐饮公司要求董某为其供应猪肉、李某为其供应蔬菜。董某、李某分别按期供应相应食材后,由某餐饮公司仓管员签收,部分货款已结清,但尚余部分货款未结。董某、李某多次索要无果,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某餐饮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加以注意的是,董某、李某与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其所持有的送货单上均没有某餐饮公司的盖章确认,只有仓管员的签字。这很可能造成的法律风险是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食材,从而给董某、李某的诉讼制造障碍。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首先指导董某、李某固定相应的证据,确定系由公司收取货物,从而为胜诉奠定基础。

四、律师提示

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最好能够签订书面的合同,确定经济往来双方的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以避免产生纠纷的情况下诉讼无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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