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贺某于2016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贺某向杨某给付彩礼68600元。2017年农历正月初八,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2017年2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夫妻生活产生矛盾,以致酿成纠纷。杨某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贺某表示同意,但贺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查明,为给付彩礼,贺某及其父亲曾向同村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等借款,并导致目前家庭生活困难。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判定标准。本案原、被告虽经婚姻登记,形成合法夫妻,但双方未能正确对待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加之缺乏起码的交流与沟通,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对被告主张其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并要求原告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告贺某某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处的生活困难,属绝对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