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1、子女成年后是否可以追索抚养费?
本条规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为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在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可否再向父母追索?我们认为,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和功能来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的功能已经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故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进行追偿。
2、在父母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达成协议后,或者人民法院就抚养费的支付作出判决后,子女是否可以请求变更抚养费?
父母离婚,若为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对子女抚养事项应协商一致并载明于离婚协议;若为诉讼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事项不能协商一 致的,人民法院会就此作出判决,认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 方应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若在此之后,实际情况发生变 化的,子女是否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我们认为,在父母双方达 成离婚协议时,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抚养费数额可能符合当时 的生活、消费水平,但由于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时间 的推移,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生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等,可能原有 的数额巳经不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这种情形下应当允许子女在必要时请求变更抚养费。《民法典》第 1085 条第 款对此亦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