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载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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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发布者:彭载南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759人看过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一)应当是合同当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此,无论是从原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当出现了解除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所做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在逐步完善的同时,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都将合同的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未赋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机构。

  (二)在实践中须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这对于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明确享有解除权的主体是谁,然后做出正确裁决来说是很重要的。

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合同解除权有哪些种类

  合同的解除权分三种:第一种为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第二种为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第三种解除权称为法定解除权”或单方解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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