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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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溯及力问题

发布者:黄志鹏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7日|分类:电信通讯 |3580人看过

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溯及力问题

 

被告人:吴菊灵、张立峰等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京02刑初5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诈骗罪

      级:一审

裁判日期: 2017-12-21

 

首先,《电信诈骗意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司法实践中特定类型的诈骗犯罪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何正确适用刑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电信诈骗意见》并非在刑法之外创设了新的法律规定,只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何正确适用刑法进行阐明,适用《电信诈骗意见》的本质是对刑法的适用,《电信诈骗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问题,其效力附属于刑法。参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及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的精神,《电信诈骗意见》作为规范性司法文件,其效力应适用于刑法实施期间。

其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案件解释》)系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属于规范性司法文件的《电信诈骗意见》。当《电信诈骗意见》和《诈骗案件解释》就同一问题作出不同或同样的规定时,应直接适用《诈骗案件解释》。但如果《诈骗案件解释》中对某一问题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而《电信诈骗意见》对该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或规定时,属于对《诈骗案件解释》的补充完善或进一步细化,其本质上仍是适用《诈骗案件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故二者之间不存在从旧兼从轻刑法原则的适用问题。

最后,《诈骗案件解释》主要解决的是诈骗类犯罪的共性问题,并未针对某一具体的诈骗犯罪类型作出详尽规定,而《电信诈骗意见》则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特点,就处理该类犯罪时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具体指导意见。本案在适用《电信诈骗意见》与《诈骗案件解释》之间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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