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与赖某因土地纠纷引发口角,赖某于2019年1月16日12时许拨打电话报警,Q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W接警后带领协警L出警到位于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的现场。民警W在依法口头传唤被告人黄某某时,被告人黄某某拒不配合并采取抓扯民警警服、扯掉民警左肩携挂的执法记录仪并扔在地上的暴力方式阻碍执法。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阻碍了民警的执法,并造成民警W左颈部、左上胸部、双手多处受伤。经Q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物证室鉴定:被鉴定人W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不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被民警传唤到Q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办案纪实】
黄志鹏、黄琼花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本案后,抓紧会见黄某某,详细阅卷,并就案件事实与黄某某进行充分沟通、核实。在充分了解案情基础上,辩护人在庭审中针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定罪部分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民警W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黄某某客观上实施的拉扯行为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行为,更不属于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三、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其拉扯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同时,辩护人认为,如果法院执意对被告人黄某某定罪的话,也要考虑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2、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文化程度极低,违法性认识较低。
3、被告人黄某某现年纪很大,身体状态很差,已不适宜再继续羁押,因此,请求法院如果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能对其宣告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虽然没有采纳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但在开庭后的第二天即宣判并当庭释放被告人黄某某,取得实报实销的效果,即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被告人黄某某服判,未上诉。同时,也让被告人黄某某感受到司法不仅是威严的,也是有温度的。
【法条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黄志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