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Q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的诈骗案件,是一起二审改判的案例,一审认定诈骗罪,二审改变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刑期减少1年3个月,罚金减少4万元。
关键词:刑事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刑民交叉 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某年,被告人L某以船舶租赁中介身份,与被害人Y某口头协商,由L某租赁停泊于浙江省舟山市的某货轮,出租给Y某用于海洋货运。同月某日,后L某虚构已与货轮船东达成租赁协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Y某支付船舶租赁订金及维修费共计40万元。款项到账后,L某未用于履约,而是迅速转至其他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办案纪实】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L某的委托,指派黄志鹏、周婉玲律师担任L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黄志鹏、周婉玲律师通过庭前详细阅卷、认真研究本案的案情,针对L某所作出的无罪辩解,多次会见L某,并向其核实相关证据和事实。经团队多次研究,在一审庭审中,黄志鹏律师从船舶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双方交易习惯、刑事处罚必要性等多个方面为L某作无罪辩护。
一审法院认定及判决:被告人L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本案立案后,L某退出20万元返还被害人,且扣押了小部分赃款,相对减轻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L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L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黄志鹏律师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黄志鹏律师调整辩护策略,重点提出法律定性问题及认定金额: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L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若L某构成犯罪,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且涉案金额应为维修费用的20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及判决:上诉人L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数额巨大。案发后,上诉人L某被扣押部分赃款及退出部分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上诉人L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至此,对L某轻罪辩护成功,L某刑期从五年改为三年九个月,罚金减少四万元。
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性,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在一审阶段主张L某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不具备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虽然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一审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较大幅度从宽处理。
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二审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征求L某同意后,作有利于L某的轻罪辩护。同时,重点阐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前者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简单客体),后者除侵犯财产所有权外,还破坏市场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复杂客体);客观行为上,前者手段多样而不限于合同,后者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财物获取直接关联合同本身。本案中,本案中L某系利用船舶租赁居间介绍中涉及的租赁订金及船舶维修的事项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系基于合同实施诈骗,而且在本质上,本案涉及多方交易主体,多方洽谈船舶租赁属于有目的的商业行为L某的诈骗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扰乱其他市场交易主体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注:福建省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福建省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个人合同诈骗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一百万元以上,可以分别认定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个人合同诈骗相应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
黄志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