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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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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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不能满足特定行业经营条件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发布者:卞建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932人看过


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甲方承诺此房具备餐饮条件,如果不具备餐饮条件,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房屋租金及押金。按照一般理解,房屋具备通过餐饮业环境评估的基本要求是房屋具备餐饮条件的应有之义。出租人根据“甲方将商铺在设施、设备完好的状态下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约定,主张双方租赁关系不包括周边环境情况,这混淆了租赁标的物(涉案商铺)与租赁标的物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商铺应当具备餐饮条件),主张不能成立。至于承租人在此实际经营与涉案房屋具备餐饮条件,亦属于不同的范畴,现因涉案房屋无法通过餐饮业环境评估,一审判决依据合同关于“如果不具备餐饮条件,甲方退还乙方已交的房屋租金及押金”的约定,判令出租人退还承租人租金及押金,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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