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成年子女与继父母扶养关系,进而可以继承继父母遗产?
答:应当结合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尽了主要的扶助义务(包括物质和精神)、以及扶助是否长期持续等方面进行综合与严格的判断。若继父母靠自己退休金生活,继子女仅是自己生父母在世且与继父母居住一起时偶尔上门探望,物质上的扶助义务未尽到,也不能当然认定为精神上的扶助,因其很大可能是为了探望生父母的顺便之举,此时认定扶养关系有难度,也很难据此确定有权继承。
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所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应从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居住情况、丧葬事宜方面综合考虑,严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