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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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成功案例】成功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当事人争取关键自首情节

发布者:邢环中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1407人看过 举报

2025-08-28

律师观点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轻重,乃至最终的判决结果。近日宣判的曾引起全国关注的芯片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当事人李X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起诉书中未认定李X具有自首情节。

凭借对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通过庭审质证与辩护,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检察院起诉书中未予认定的自首情节,为当事人李X争取到了法定从宽处罚的机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一、精准识别"主动到案"时间节点。

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发现:

2023年4月19日公安机关首次询问时,未使用传唤证,也未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未如实陈述涉案事实,该次笔录为《询问笔录》;2023年5月6日李X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警首次提及涉嫌犯罪事实,如实陈述涉案事实,该次笔录为《讯问笔录》。

我在法庭上指出,李X在2023年5月6日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此次调查中完成了第一次《讯问笔录》。该次到案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如传唤、拘传),完全基于其个人意愿。根据司法实践的普遍观点,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自愿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或调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这是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


二、准确把握"如实供述"认定标准。

在该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首次明确向李X问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核心事实,李X当即作出了如实供述,并未隐瞒或歪曲主要犯罪事实。

此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李X依然就涉案事实本身保持了稳定供述,但对是否构成犯罪做了辩解。

针对当事人可能对行为法律性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辩解,我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2号)这一权威司法解释,有力论证了当事人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认识进行辩解,是其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只要未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就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进而也不应影响自首的认定。


三、案件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自首成立。

在庭审中,围绕上述核心观点,我发表了逻辑清晰、论据扎实的辩护意见,逐层反驳了起诉书中对自首情节的否定。最终,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李X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详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沪03刑初67号】

这一关键情节的认定,成为了对李X依法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李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再次证明,在复杂的刑事诉讼中,专业的律师介入至关重要。检察机关的认定并非最终结论,通过律师细致入微的工作、对程序与实体的深刻洞察以及精湛的法庭辩护,完全能够为当事人发现并争取到那些被忽视的法定权利和量刑情节。

我始终秉承“资深、专业、尽责” 的刑事办案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守护公平正义,保障合法权益。

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承办上海各区刑事案件及全国范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8101515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安国安、公司犯罪、职务犯罪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101200810151520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安国安、公司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