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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采纳辩护人意见从轻处罚

发布者:邢环中|时间:2019年12月14日|4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宋某,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因猥亵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2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行至本市闵行区吴中路莲花路口,因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违规载人,遇在此执勤的民警邵某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宋某为逃避处罚,拒不停车反而加速驶离,在驶离过程中将民警邵某拖拽数米并倒地致伤。经鉴定,民警邵某左上肢、左腹外侧部及左大腿外侧近左髋部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晚,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家属已向民警赔礼道歉并获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宋某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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