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华辉XX)、王X因与被申请人叶XX、一审第三人周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XX公司、王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