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轻信他人能为自己办理借款而随意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从而导致自己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月4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中被告王某遇上了这种倒霉事,并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案外人周某谎称只要王某在合同上签字,就可以为王某向银行办理借款。由于王某与周某私交不错,王某信以为真,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事后周某并未给王某办成借款,此事也就不了了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13年王某竟意外成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原因是王某是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2012年,涉案人周某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为王某。借款到期后,周某某无法归还借款,银行便将周某某和王某告上了法院。一审结果下来,周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某对一审结果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经二审法院的审理,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认为借款合同中只有王某一位保证人,而从借款合同的内容来看,该保证人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对周某某在借款合同中的债务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王某的身份应当是借款人周某某的保证人,王某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在合同上签署了姓名,就视为认可合同中所固定的内容。因此,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很有可能导致自身承担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事实上,在民商事活动中,签订合同需要非常严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尽量确保合同约定内容完整、详细、条款文字无歧义,在自身充分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盖章。同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数量一式多份,同时签章,各自保留,避免日后履行合同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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