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小张5年前考取了汽车驾驶执照,但在前年和去年的证照年度审检时,小张因故均未能参加年审,后其驾驶执照被注销。2001年4月的一天,小张驾车到外地拉货时,行人李某突然从车前横穿公路,小张避让不及,将吴某撞倒。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未发现小张有其他违章行为,之后,便以小张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认定小张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张不服,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原事故认定结论。经法医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并花去各种费用3万余元。交警部门对事故赔偿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调解终结后,吴某以小张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应如何处理,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小张持已被注销的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其在驾车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故应判决王某赔偿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张不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理由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是其无证驾驶,此外,小张无其他违章行为。但是,无证驾驶并不会必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小张是按正常行驶路线、正常车速行驶,该事故的形成主要是吴某突然横穿公路所致,故刘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不予采信。小张无证驾驶的行为,可由交警部门依照行政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刘某受到的伤害已构成重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可判决小张对吴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小张承担吴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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