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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适用条件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3次举报

【案情简介】

姜某等124人原系中美合资企业机械公司职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机械公司的审计报告,截止到2000年9月底,累计亏损7300万元,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此,机械公司于2000年10月12日按如下步骤实施经济性裁剪部分员工的实施方案:(1)提前30日向工会进行情况说明,并提供了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审计报告):(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公布被裁减人员名单,约定了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向工会送达了《关于经济性裁减部分员工的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会的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正和完善;(4)机械公司对该实施方案上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致函法院,说明该裁员事实方案经过其审查,同意机械公司的经济性裁员方案;(5)机械公司自2000年12月4日起与被裁减人员陆续选择了去向,并在职工去向选择表签名,有部分职工已经被分配工作,姜某等124人职工选择了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办理了失业证。后姜某等职工以要求机械公司支付2000年12月 7日至劳动合同届满的工资损失及25%的赔偿金为由申请仲裁,其中张某、吕某以工伤,王某以劳动模范为由主张非属裁减人员。

【裁判要点】

1. 经济性裁员合法。本案解决争议的关键是机械公司的经济型裁员行为是否合法。审计报告可以证实机械公司已累计亏损7300万元的事实,并达到企业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从劳动部的经济性裁员规定程序来看,机械公司的经济性裁员程序上未有违法行为。机械公司的经济性裁员行为,未违反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关于机械公司的裁员是否违反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5】2号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以及《烟台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全市劳动就业工作试行意见》规定的内容问题,根据该《通知》及《意见》,机械公司确有其不符合“六个月发不出工资”的规定,但是,根据该《通知》,机械公司只是提出经济性裁员方案,是否能够实施该方案必须经过市劳动局审查通过,才可以裁员,而本案的事实是市劳动局已经对该裁员行为予以认可,江某等也已全部领取经济补偿金,办理了失业手续(失业证),应是对裁员行为的一种认可。姜某等认为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崔此,没有证据支持,故机械公司的裁员行为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和条件,应确认合法。

2.工商及劳动模范个案。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为工伤,才能属于工伤范畴,二审期间,张某持到医院进行治疗以及省卫生厅介绍信等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有效证据。吕某属于工伤,但在2000年12月6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吕某在其职工去向选择表中签字并领取了失业救济金,办理了失业证,且吕某的工伤鉴定结论是在2001年10月24日作出,当时确定被裁减对象时,吕某未被确认为工伤。现双方争议的也是对于2000年12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所以,根据当时的裁员行为,并没有违法行为,且关于吕某的工伤问题双方在仲裁期间机械公司已给予吕某伤残补助金,吕某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撤诉。双方已就工伤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现吕某再要求按照工伤待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对于劳动模范,不得安排下岗。王某持有的“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荣誉证书是有总工会颁发,而劳动模范是由政府部门颁发,两者之间效力是不能同等的,“富民兴鲁”证书并不属于劳动模范人员的范围,故王某以是劳动模范不应裁减为由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依据《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案例索引】

广东广州中院(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240号“郑某与某渔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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