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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制度之旨趣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4日分类:商标权浏览:492次举报
商标撤销制度之旨趣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 克
  准确界定商标撤销制度的目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在立法上对商标撤销的事由进行调整,把那些与商标撤销制度目的不相符的情形移除出撤销事由,同时新增一些符合商标撤销目的的其他事由,使得我国的商标撤销制度既能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社会现实,更与商标法的法理保持和谐自洽。另一方面在行政机关的裁决以及司法审判中,对注册商标是否应当撤销也应考虑撤销制度的目的,合理地进行度和量的把握。

  通说认为,在商标的诸多功能中,识别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只有在确定商品来源的前提下,商标权人才有提升商品质量的利益驱动。也就是说,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其他一切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如果商标没有可识别性,那么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功能等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使用是商标获得来源识别功能的唯一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用是商标的灵魂,也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基本条件。商标法对商标来源识别功能的维护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它一方面促使商标权人真实地使用商标,对于未真实使用的商标,商标权人不能要求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法律通过对不真实使用商标的负面评价,督促商标权人真实使用商标,以维持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另一方面,其他竞争者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会使商标丧失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唯一性联系,使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受损。因此,商标法规定对于其他竞争者模糊商品来源出处的行为,直接规定属于侵权行为,要承担停止使用甚至赔偿损失的不利后果。

  尽管商标法为维护商标的识别性作出了很多努力,然而所有商标都发挥出识别功能的理想状态并不存在。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如果权利人长时间不使用商标,各国商标法一般把撤销商标的时间规定为三年或五年。且不说商标权人三年或五年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意味着权利的放弃;也不说商标权人连续不使用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权利行使的懈怠,认为权利不再受保护。毕竟,商标权作为一项私权,公权力不可能对商标权人是否使用进行过多地干涉。单从商标的本质来看,商标的识别性在于使用,这么长的时间内不使用商标,商标的识别性何来,商标的价值何在?因此,从商标识别性的角度来理解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撤销问题,可能更为恰当。与连续三年不使用推定商标丧失来源识别作用相比,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之后完全丧失识别作用更无争议。成为通用名称之后的商标变成了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统称,不再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有任何特定关联,完全丧失了识别力与区分力。综上所述,商标撤销的几个事由中,都把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作为主要旨趣。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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