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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的角色义务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0次举报
法官职业的角色义务
2016-04-20 14:5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胡冬华
  社会文化中的法治基因缺失,直接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文化人类学认为,无论表层的物质文化与制度文化如何变化,受儒家文化影响,人们骨子里依然信仰着儒家的价值观,遵循着一些无法抛弃的基本准则。此类准则,在传统的乡土社会被称为“礼”,它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或暴力机器维持,而是由传统维持,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一、法律信仰的文化缺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法律人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在营造信法尊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方面赋予了不可替代的神圣使命。正如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二、法官职业的角色义务

  任何社会角色都包含三个实质性要素:一是角色权利,即权力和利益;二是角色义务,即应尽的社会责任;三是角色规范,即角色扮演者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站在法治河流的源头,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惩恶扬善、弘扬正义是其职业角色义务。从社会角色的规范化程度看, 法官职业跟任何职业一样,都具有规定性和开放性,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规定性角色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法官执法办案、适用法律、定分止争角色就属此类。

  然而,法官的社会责任不只是执法办案,其社会角色绝非单一的、片面的、封闭的,而是具有开放性。开放性角色是指没有严格、明确规定的社会角色,这类角色的承担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角色的理解和社会对角色的期望而作出能动性的回应。法官被誉为“孤独的智者”,除了按照职业化标准不偏不倚地裁判纠纷,还要通情达理,做正人君子,当好“社会的医生”,在日常生活与业外活动中,严谨自律、敢于担当、弘扬正义。

  关于法官的角色定位,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主张,作为“角色丛”的法官身处“法律人”“政治人”“社会人”三种角色之中。也有人寄语,法官应当从三个方面找准自己的定位:一是做法律信仰和尊严的捍卫者;二是做社会责任和良知的守护者;三是做独立思想和精神的践行者。因此,一方面,法官在职业活动中时时处处都要展示法律人的智慧、耐心、容忍、理解和同情,让人们在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感受法律的人文关怀,感受司法的温度,感受必须信仰法律,这是法官职业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嫉恶如仇,敢于亮剑,让人们感受到法官的正气、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尊严。

  三、“法治行者”的实践路径

  做一名法官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法官心中有法,成为法律的信徒。一个不信仰法律的人,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背叛法律的人,是不配从事法官职业的。甘当“法治行者”注定是法官职业群体的目标与追求。当代法官面临三重困惑:一是工作压力大,但经济待遇低;二是素养要求高,但晋升空间小;三是社会责任重,但职业保障差。但是,选择法官职业,就该无怨无悔。当一名法官就意味着不仅仅是为了钱而工作,而是为了这份职业尊荣,运用自己的法律技巧、聪明才智和司法经验攻克疑难案件,保护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然后才能获得成就感和荣誉感。这是法官群体在法治道路上砥砺前行的心理暗示和动力源泉。

  成就“法治行者”,功夫不仅在法庭之内,而且在法庭之外。西方有句法谚:判决之外,法官无语。这是对法官的伦理要求,其法理依据是,法官行使国家司法权,赋予法官依法公正审判的地位和职责,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总体期待。法官对个案的推理与结论,只能以庭审为中心,通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终形成“司法产品”——判决书。换言之,法官角色义务应当建立在强化职业自律和角色自限的前提之下。法庭之外,法官的言行应受到约束,否则,就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或合理怀疑,最终损坏司法尊严。此谓法庭之内的功夫。然而,法官的价值应当超越法庭内的坐堂问案、辨法析理,法庭之外,法官同样有所作为。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都不能只做“法匠”、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尤其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法官立足司法裁判,适度延伸和拓展其功能,助推法治进程,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结合笔者的经验,“法治行者”的基本实践路径有三:

  一是做法律制度的坚决执行者。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以证据定案、对法律虔诚,不为人情困、不被金钱迷、不受舆论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清清楚楚,审判程序、法官行为规规矩矩,法律适用、裁判说理明明白白,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

  二是做法律方法的坚定推行者。要将法官的思维方式、审判思路、裁判尺度传导给社会公众,发挥价值引导功能。要将执法办案、调查研究与法治宣传紧密结合,对多发性的诉讼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经济分析,并针对诉讼案件所反映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防范法律风险。

  三是做法治理念的坚毅先行者。要弘扬法治理念,在社会转型期,面对纠纷案件且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的新形势,不仅要注重法律适用的普遍化和恒定性,更要运用政策考量和利益衡平,以反映法律适用的个别化和发展性。要固守内心的宁静与坚强,固守职业的品格与节操,谨言慎行,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避免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产生合理怀疑。要倡导诚信诉讼,旗帜鲜明地打击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竭力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

  作为职业法律人,法官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庭之内、判决之中,还体现在将坚定的法治信念、刚正的人格气节、崇高的道德情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官职业群体的角色义务既包括执法办案、公正司法,又包括培育当事人的法律信仰、改良社会的法治文化基因。为此,每一位法官都要心无旁骛信仰法律,深信法治、期待法治、助推法治,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真正成为“法治行者”。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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