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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书(不予确认用)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3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478次举报

人民法院裁定书(不予确认用)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裁定书

  
(不予确认用)

                     
(  )  确字第  号  

  确认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确认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写明中请确认的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确认请求。
  (写明确认申请人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查明,(叙述确认案件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不予确认的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司法行为合法、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进行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全称)提出申诉。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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