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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那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7次举报

小心那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 2015-06-01 查看(77)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信誉的载体。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或来源,从而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既然商标在企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企业在选用标志作为商标时应当谨慎哪些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5.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除此以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若标志有下列情形的,那么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除上述以外,也应当对下列的情形加以注意: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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