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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15年12月29日 | 发布者:高志博 | 点击:8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交通事故律师】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2-12-25查看(156)          

【交通事故律师】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作者:沈辉律师 时间: 2012-12-25 查看(156)

                                      解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从明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正式施行,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记者约请新开利律师事务所盛震鹏律师,来为广大车友解读这部新规。

   亮点一:

   轻微交通事故先撤离再协商

   新规第13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上,老《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再撤离现场;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即先撤离、后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新规的目的,就是要尽快恢复交通,保证道路正常通行。

   亮点二:

   交警先设警戒区再抢救伤员

   在交警的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上,新规第21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

   在交警对于事故现场的处置上,老 《规定》的程序首先是组织抢救伤员,第二步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而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先设警戒区域,第二步再组织抢救伤员。新规在步骤先后上作出调整,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另外,驾驶人在驾车遇到事故现场时,也要注意减慢车速,小心避让。

   亮点三:

   对事故认定可要求复核

   新规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按照老《规定》,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而新《规定》中则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亮点四:发生事故要疏散乘车人

   新规第9条规定:“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这是新规中专门新增一条内容,增加这一条,主要是为了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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