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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后,彩礼还能退吗?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3日分类:离婚浏览:70次举报



引 言

彩礼来源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属于婚嫁中的传统风俗,有着浓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但是,近年来,随着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天价彩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统一彩礼返还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其中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判决支持了“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可返还部分彩礼”的情形。下面让我们来具体了解一下案情。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提出问题】

若对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种情形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进行反义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当事人双方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则在离婚时男方不得主张返还彩礼。那么按照对该条文的严格解释,本案案情并不符合第二种情形的规定。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法院判决时支持了男方要求返还部分彩礼的请求。

为什么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男方在离婚时仍能主张返还部分彩礼?是否突破了法律界线?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是基于彩礼的性质。


【彩礼的性质】

关于彩礼的性质,我国有关法律资料中均未对彩礼的性质作出详尽的解释,学术界对彩礼的法律性质的众说纷纭,主要有一般赠与说、目的赠与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附条件赠与说等。但不论基于哪一种学说,彩礼就其本质而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婚姻的祝福。如果仅仅对彩礼返还以“全有”或“全无”进行理解,这无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婚姻生活短暂结束后,若对男方主张返还“高额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可能会对男方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生活困难、严重的家庭经济危机,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这不仅违反公平原则,也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在案例一中,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男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男方的家庭经济来源情况而言,给付的彩礼数额过高,给付该彩礼已造成其家庭较重的经济负担。同时,基于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

近年来,“闪离”的现象逐渐增多,返还彩礼纠纷逐年递增,根据检索关键词“彩礼”,浙江省内也有不少类似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张某、叶某离婚纠纷一审


案号:(2021)浙0226民初635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2021年3月,张某与叶某在网上通过陌陌软件相识恋爱;2021年5月10日,双方家长见面商量结婚事宜;2021年5月19日,双方订婚,叶某向张某交付彩礼88000元及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链各一条;2021年9月1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双方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张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子女,跟随张某生活。婚后张某与叶某共同生活不足半年,叶某于2021年12月向法院诉请离婚,张某要求返还彩礼88000元及老凤祥牌的金戒指、金手链各一条。

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且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酌定叶某返还张某彩礼50000元。


【案例二】徐某、许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

案号:(2023)浙0114民初333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2019年7月,徐某与许某经人介绍认识。徐某给付许某彩礼288000元及金器3万元,2019年底双方登记结婚。2021年9月,双方离婚。现徐某诉请许某返还彩礼。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提供案外人魏金英取款35万元的取款记录,证明其举债给付彩礼。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也无法证明原告因给付彩礼导致其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即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婚后7个月被告起诉离婚,双方存在较短时间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结合离婚诉讼均由被告提起,故依照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归还原告彩礼10万元。

【案例三】吴某、包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

案号:(2021)浙0802民初274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系吴某的父亲。吴某与包某于201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登记前包某提出,其名下尚欠100000元的房屋装修款未还清,要求吴某及家人以给付结婚彩礼钱的名义帮助其归还欠款,吴某父亲出于希望包某与吴某能够安心生活的念想,2019年7月11日,吴某父亲支付包某彩礼现金100000元,在结婚酒宴上给付包某“改口费、亲戚见面红包、拜堂红包”等彩礼现金43000元。2019年7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数月。因夫妻产生矛盾,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登记离婚。现吴某父亲诉请包某返还结婚彩礼143000元。

裁判要旨:原告虽主张其给付被告彩礼从亲戚处筹借,至今一大半未还清,并且给付彩礼导致原告生活严重困难,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43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实务中存在诉讼主体不明确、彩礼是否属于“高价彩礼”难认定、彩礼给付后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举证困难、彩礼返还比例难确定等诸多问题,还存在法治观念与地区重婚礼仪式轻登记的传统观念冲突的困境。

小 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最高法在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彩礼的性质,最高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双方的利益。

愿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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