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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三名嫌疑人,如果追究刑责,不能判处死刑,该如何量刑?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8853次举报

引言

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事件已过去半月之余,但热度却一点未减。随着案情的日渐清晰,密切关注此案的公众更关心一个问题:不判处死刑,该如何量刑?


案例回顾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本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之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3月17日24时,邯郸警方法医在肥乡区殡仪馆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尸检解剖,尸检至18日1时48分结束。陪同受害者父亲共同参与尸检的律师表示,受害者的伤势触目惊心,不仅仅面部被毁,颈部和背部更是布满了深可见骨的伤口,有的甚至长达七、八厘米。难以想象,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被害者究竟遭受了怎样惨烈的殴打。警方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

暂无。


法律解析

      

一、首先三名“嫌疑人”不适用死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肯定地得出结论,本案的三位犯罪嫌疑人,因为未满十八周岁,无论其犯罪情节如

何恶劣,均不会判处死刑。

死刑分为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和一种是死刑缓期缓刑,所以不判处死刑,包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二、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若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后果严重(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2、情节恶劣;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目前情况,前两个条件基本满足,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追究刑责,该如何量刑,笔者大胆推测,最终以实际裁判为准。

假设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该如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呢?

首先,前面已讲,死刑不能适用。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报道,三人不属于情节较轻,因此不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在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进行选择适用。

再次,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可知如果是减轻处罚可以低于十年但接近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是从轻处罚,可能会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又次,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由此笔者大胆推测结论如下:

1、区分主从犯情况下:主犯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主犯无期徒刑概率较大;从犯可能判处接近十年至十五以下,十年以下概率不大。

2、不区分主从犯情况下:三人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但是有期徒刑概率更大。

以上都是笔者大胆猜测,如有不对,敬请谅解。

结语

未成年犯罪或者未成年被被害,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该事件恰恰是两者都有,因此成为社会焦点,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和合理打击未成年犯罪是该事件最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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