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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改革中员额制的配备

作者:高志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34次举报

2015-08-17 14:47:58|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赵增强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这意味着建立员额制后,法院将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法官的具体员额应根据该地区案件的数量、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设定。笔者针对基层法院对接法官“员额制”给法院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浅谈几点建议。

首先要明确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重要性。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复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法官人数保持稳定。然而,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并不是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这项制度的建立,涉及到人口、案件数量、辅助人员配置等诸多因素。为此,只能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高素质、高标准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达到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也只能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才能为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条件,同时也只有确定了法官员额比例,明确了法官职位,才能实施与之配套的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官单列等改革措施,才能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法官员额制度,以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

其次要合理确定法官助理在司法辅助工作中的职责。法官助理作为没有决定权的司法辅助人员,其任职条件相对来说是较低的。作为较低条件的司法辅助人员,却要完成立案、审理前的准备等带有一定决定权,且操作性、实务性很强的工作,还要承担法官身边的从属工作和其它事务,不能不说是要求过高。合理确定法官助理的职责,使其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当是我们研究法官助理制度课题中应有之义。鉴于此,笔者建议建立“司法事务员、执行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法医”的不同层级的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司法事务员的职责为审查立案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排定审理日期及承办法官,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引、主持证据交换以及决定报请法官批准的事项如调查、鉴定、评估的申请和程序性事项,完成审理前准备后对需进入庭审的案件进行庭审排期,在审理前准备阶段处理开庭前可以其它方式结束诉讼的案件;法官助理的职责为协助法官查阅案件及查找相关判例为法官综合衡量案件提供参考意见,为法官草拟法律文书,为法官提供理论研究动态及立法动态等信息;执行员的职责为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及法官签发的各类执行令。并在各群体间形成密切协作关系: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司法警察共同协助法官完成庭审活动,法官助理还须协助法官完成庭审后宣判前的事务工作;书记员、司法警察协助司法事务员、执行员完成立案工作、审理前准备工作及其它事项的处理、执行工作。

总后要构建合理人员岗位分配架构,为“员额制”实施构筑运行保障。根据岗位需求合理配备人员,重视岗位合理设置,有计划招录不同专业人才充实法院队伍,缓解了“员额制”实施后大部分人员充实到办案一线其他岗位人员紧缺现象,做到了提前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岗位,顺利对接“员额制”。积极开展多样化人才专业性培训,有针对性地引导其他岗位人员积极应对改革后法院工作的新变化新挑战,使其他岗位成为充分展现个人特色的有力平台,促进其他岗位人员综合水平提升和稳定法院队伍,健全激励制度,调动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法官“员额制”的顺利实施。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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