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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雷某、胡某、祝某、陈某职务侵占案

发布者:施韬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684人看过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胡某、陈某系深圳某人力资源代理有限公司保安员,被该人力资源代理有限公司派遣到深圳某公司安保部从事保安工作,负责深圳某公司保税场及场区内货物的看管。被告人刘某利用在保税场值夜班之机,分别伙同一起值夜班的保安员被告人胡某、陈某、谢某(另案处理)及搬运工被告人雷某、祝某、张某等人将保税场内存放的挪威化肥偷运出去转卖,雷某、祝某、张某等人将化肥卖出后再将部分赃款分给刘某等保安员:
      2014年1月22日谢某偷走化肥10袋,刘某、陈某予以放行;同日刘某又伙同雷某、张某偷走化肥32袋,谢某、陈某予以放行;后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陈某分得赃款500元,谢某分得赃款750元。
2014年1月25日刘某伙同陈某、张某在南山区蛇口赤湾保税场偷走化肥20袋,后刘某、陈某各分得800元。
2014年2月8日刘某伙同胡某、祝某、张某偷走化肥24袋,刘某、胡某各分得赃款800元。
2014年2月9日刘某伙同胡某、张某偷走化肥24袋,刘某、胡某各分得赃款800元。
2014年2月11日刘某伙同胡某、祝某、张某偷走化肥30袋,刘某、胡某分得赃款800元。
2014年2月22日刘某伙同雷某、张某偷走化肥16袋,雷某将上述化肥卖得2100元,后刘某被深圳某公司保安队长等人抓获。
2014年2月22日9时许民警根据刘某的交代及协助抓获被告人雷某,并现场缴获赃款2100元。2014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5月13日13时许民警根据刘某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祝某抓获。经价格鉴定,被盗化肥每包价值2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陈某伙同张某、祝某、雷某,利用刘某、胡某、陈某的职务便利将深圳某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张某、雷某、胡某、祝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称,刘某提供线索抓获被告人张某的情节应属立功,应当予以减刑。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称,张某系自首,应当予以减刑。
【争议焦点】
       刘某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张某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判决】
       1、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21日止。)
2、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4年11月21日止。)
3、被告人雷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4年11月21日止。)
4、被告人祝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执行至2015年1月12日止。)
5、被告人胡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7日起执行至2014年11月6日止。)
6、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缴获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公司。
【律师点评】
1、被告人刘某、胡某、陈某伙同张某、祝某、雷某犯罪,系共同同故意犯罪。且六被告利用被告人刘某、胡某和陈某保安身份之负责深圳某公司保税场货物的安保职能的便利,将深圳某公司保税区的化肥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案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2月22日22时许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节。本案被告人刘某系被抓获后,提供线索抓获同案犯雷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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