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龙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形

发布者:瞿龙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532人看过

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有权申请撤销格式条款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提示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是请求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有选择权,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请求变更还是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