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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XX公司与A、B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覃家强|时间:2020年07月28日|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XX公司与A、B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562号
原告广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A,XXX实习律师,
被告A,
被告A,
原告广西XX公司(以下简称“XXX”)诉被告A、B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A、B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A担任法庭记录,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A、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告于2010年6月26日与居上好人家小区开发商柳州市XX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入驻居上好人家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两被告系夫妻,为居上好人家小区X-X-XXX号房的业主,被告应缴纳的物业费、卫生费、公摊电费、电梯费、电梯维修费等费用,虽经原告书面催收无果,2015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因缺少计算物业费的直接证据而撤诉,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64.2元、卫生费225元、公摊电费202.3元、电梯费758.3元、电梯维修费220.4元,合计1770.2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是受房开的邀请来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中有对物业收费的约定,住宅是按照0.5元每平方米计算,商铺是按照1.5元一平方米计算,
2、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备案表;证明收费标准以及原告收费的依据,住宅部分,多层的收费标准和高层的收费标准也是一致的,对于商业用途的部分,由于物价局没有规定要求审批,所以只是备案,所以商铺我们是按照每平方米1.5元来收取的,住宅是按照0.5元每平方米来收取,
3、民事裁定书;证明案件在之前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过,证明了时效的中断,时效应当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4、书面催收物业费照片及通知书;证明本案起诉的时候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书面向被告进行过催收的事实,催收都是张贴在单元门口和每户的门上,商铺的是张贴在商铺的门上,
5、房产查询信息;证明被告的住宅建筑面积是121.2平方米,
被告A、B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两被告在答辩期提交答辩状辩称:一、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二、原告没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资格,
依据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0年6月25日原告与柳州XX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对“居上好人家”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被告被告A、B共同所有的居上好人家X栋X单元XX号房屋,该住宅建筑面积为121.2平方米,由于两被告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27日、2015年4月14日和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发出《欠费通知单》,并张贴在房屋门上,被告至今未缴纳上述物业服务费酿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XXX与柳州XX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合法有效,并且原告实际对居上好人XX实施物业管理,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被告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被告答辩称其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认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无权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A、B作为小区物业的所有人应当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针对两被告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364元的行为,原告进行催缴后被告仍不缴纳费用的,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的卫生费225元,公摊电费202.3元,电梯费758.3元,电梯维修费220.4元,由于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B向原告广西XX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64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XX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A、B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蓝 苗
人民陪审员  汪奕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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