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XX公司与柳州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315号
原告广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原告广西XX公司诉被告柳州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