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民初3874号之二
原告:A,女,197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640元,由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