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可能有人认为虽然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行为,但代理人与第三人签定的合同还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约束,从其中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一般要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认为其中的合同不一定有效。但笔者认为表见代理中代理人实施的合同一定有效,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行为。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讲的代理是指的是有效的代理行为,并指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再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中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得是合法行为,并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行为,其次有效的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又是指有效的民事行为,所以表见代理中代理人实施的合同一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