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家胜|时间:2024年02月28日|1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安徽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牟XX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31日解除:
二、原告安徽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牟XX因本次工伤造成的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共计290000元;前述款项汇入兴山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账号:95588XX,开户行:中国XX银行兴山支公司,开户名:兴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