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剑旺|时间:2015年11月05日|1670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27日23是15分许,张某驾驶晋A##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和平北路北中环街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的制动系统具有安全隐患的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挂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李某当初死亡,车辆、交通设施等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张某负同等责任,李某负同等责任。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挂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南北车队。实际运营车主为吕某,李某为吕某雇佣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工作。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黑B##挂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已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办理第三者强制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期内。
本律师接受张某妻子王某的委托,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有配偶王某,父母及3周岁的儿子。李某有配偶赵某及20周岁的儿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去交警大队事故科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认真的分析案情,形成了代理思路。
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永诚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原告224000元。2、被告吕某、南北车队连带赔偿其应承担的四原告损失共计155451.5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诚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四原告224000元。
二、被告吕某、南北车队连带赔偿四原告153451.5元。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27日23是15分许,张某驾驶晋A##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在和平北路北中环街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李某驾驶的制动系统具有安全隐患的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挂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李某当初死亡,车辆、交通设施等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张某负同等责任,李某负同等责任。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B##挂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南北车队。实际运营车主为吕某,李某为吕某雇佣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工作。黑B##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黑B##挂华俊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已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办理第三者强制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期内。
本律师接受张某妻子王某的委托,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有配偶王某,父母及3周岁的儿子。李某有配偶赵某及20周岁的儿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去交警大队事故科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认真的分析案情,形成了代理思路。
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永诚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原告224000元。2、被告吕某、南北车队连带赔偿其应承担的四原告损失共计155451.5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诚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四原告224000元。
二、被告吕某、南北车队连带赔偿四原告153451.5元。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