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骆文龙律师 13661676199)
【基本案情】?xml:namespace>
林某看中了某市正在开发建设的高档楼盘,遂向该售楼中心人员咨询,得知该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经开始预售,林某与该楼盘开发商协商后,决定以200万的价格购买其中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与林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详细约定了林某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坐落位置、房款及定金的数额和付款日期、交房条件和日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林某依照协议约定,缴纳了定金及全部购房款。之后,因开发商迟迟不与林某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双方几次产生争执,林某经多方面查询后得知开发商不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开发商根本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是林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并赔偿一倍购房款20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协议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林某签订认购协议导致认购协议无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200万元。
【律师分析】
林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收取了林某全部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林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林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的支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说必须具备的条件,购房者不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还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防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应当认定有效。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