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工程质量瑕疵该如何追责?在合同无效无法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工程质量问题究竟是“一锤子买卖”还是继续追究工程质量瑕疵责任?本文旨在基于笔者代理的一起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与大家交流讨论,欢迎读者评论区留言指导。
几点思考
因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判决,故适用合同法等旧法及旧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52条第5款法律规定,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归于无效。何为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所谓效力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范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与其对应的是管理性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强制性规范将导致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违反此类规范后即使法律行为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会受到公法上的处罚。
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防水工程交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违反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该情形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修改前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分包合同无效后,关于合同价款,处理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经验收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给承包人。
(2)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
(3)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也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寿某某完成施工后,案涉工程虽未经验收,但寿某某已于2018年3月交付使用,应视为该工程已竣工,故寿某某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建筑公司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从上文可知,寿某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合同无效。那么无效后,如果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公司有何救济方法?
根据修改前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给承包人。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上述问题应属竣工验收期间这个时间节点的质量瑕疵问题,发包人自行修复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的,A建筑公司应当如何救济?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便失去了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此时建筑公司能否继续请求寿某某承担维修责任或是承担赔偿维修费责任?(此时是“一锤子买卖”还是可以继续追究责任?欢迎留言区讨论)
新法链接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最高院陆续出台民法典相关配套司法解释。上述合同法以及旧的司法解释随之失效。关于上诉案件,新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3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791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806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