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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可如何救济?

发布者:岳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496人看过举报


导读

劳动者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以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基金处获得何种救济?当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实践中是如何平衡二者?本文通过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与大家进行讨论交流,欢迎读者们在评论区留言指导。



一、劳动仲裁

王某某于2010年5月2日进入安徽某纺织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5年9月,公司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5月16日王某某下班骑电瓶车途中被安徽某电信公司垂落的电线挂倒受伤;2019年10月14日,经认定为工伤;2020年1月18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捌级。

2020年5月14日,王某某向安徽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5月2日至2015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用;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4000元及赔偿金申请人44000元、失业保险金申请人29808元、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495元、医疗费898元。4、支付住院伙食补助2000元、护理费10292. 80、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交通费70元。

安徽某纺织公司辩称:1、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征缴义务,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2、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同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3、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应向社会保险部门主张;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部门承担;5、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应当由侵权方即安徽某电信公司承担,且法院已经判决电信公司赔偿了各项费用;6、我公司同意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前提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7月3日,仲裁委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决:一、王某某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某工伤管理机构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手续,具体标准由某工伤管理机构核定;二、安徽某纺织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1951.20元(2987.80元×4个月);四、安徽某纺织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住院护理费2114元(14天×151(5661元×80%÷30));五、驳回王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而王某某认为安徽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相同的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某纺织公司辩称,王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中大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仲裁裁决的内容予以认可,其他超出仲裁裁决的内容,均不予认可。

二、一审法院

结合一审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确定如下争议焦点:

(一)安徽某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某医疗费8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0292.8元、交通费70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王某某受伤系第三人电信公司侵权造成的,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经本院判决由电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上述费用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安徽某纺织公司不应再支付王某某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等费用。由于安徽某纺织公司认可仲裁裁决内容和结果,并同意支付王某某护理费,故安徽某纺织公司应支付王某某护理费2114元。

(二)安徽某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464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495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认定为工伤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安徽某纺织公司已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王某某应当向某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某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王某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安徽某纺织公司应为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某于1973年11月7日出生,其申请仲裁时已46岁零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四年,故安徽某纺织公司应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92元(5661元x15个月x80%)。

(三)安徽某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 元、返还王某某多扣的3个月个人缴费1035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双侧上颌骨骨折,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为4个月,安徽某纺织公司应按王某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水平支付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王某某受伤前,其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87.80元,故安徽某纺织公司应支付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1951.20元( 2987. 8元x4个月)。停工留薪期和侵权责任赔偿中的误工费性质相同,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由于安徽某纺织公司认可仲裁裁决内容和结果,故安徽某纺织公司应支付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1951.20元。对于安徽某纺织公司是否应返还王某某多扣的3个月个人缴费103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缴费的义务,王某某主张安徽某纺织公司返还多扣个人缴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安徽某纺织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某赔偿金48000元、经济补偿金44000 元、赔偿金40000元、失业保险金29808元、求职补贴1000元计30808元?

法院认为,2020年6月王某某申请仲裁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安徽某纺织公司予以同意,双方于2020年6月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王某某主张安徽某纺织公司应支付其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二审法院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维持原判第一、三、四、五项,撤销原判第二项,增加一项:安徽某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196元。


几点评析

一、王某某是否属于工伤?

本案中王某某在下班途中被电信公司垂落的电线挂倒受伤是一起特殊侵权类案件,并非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除此之外的社保纠纷,例如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本案中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机关的征缴义务,不应作为劳动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三、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哪些可以重复赔偿?

通常这种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权,二是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均不相同。实践中经常发生赔偿项目重复的现象,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就相同并且重复的项目获得足额赔偿,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劳动者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主张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侵权赔偿项目性质不相同、不重合,是工伤职工应获得的工伤待遇,可以重复赔偿。

四、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金有何区别?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待遇。但很多劳动者对三者概念及适用情形不甚理解。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支付赔偿金,二者不可兼得。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必须符合条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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