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岳静|时间:2020年01月07日|23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告:黄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静,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静,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黄某、王某某2018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王某某向黄某返还定金20000元、支付违约金43600元、误工费及交通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70600元;3.由王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某、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购房定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3600元;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6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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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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