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日已经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编的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2010年7月1日已经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编的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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