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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XX与沈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梦绿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俞XX诉被告沈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XX及委托代理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俞XX与沈XX系多年好友。2011年4月19日,沈XX向俞XX介绍网络直销投资项目。为确保收益,双方签署证明一份,载明“俞XX投资伍万捌仟元整,如有亏损由沈XX个人赔偿俞XX伍万捌仟元整,赚钱之后给沈XX伍万元整报酬”。2011年5月,沈XX返还俞XX12000元。2015年5月,俞XX向沈XX借款8000元。原告俞X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XX归还款项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沈XX负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俞XX提供的证据:证明、银行出具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诉前催告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俞XX与沈XX于2011年4月19日达成的有关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沈XX应当确保俞XX能够收回全部投资款58000元。虽然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现俞XX以提起诉讼的形式主张权利,合理正当,沈XX应当返还剩余投资款。俞XX提出双方互负债务,在抵销所欠沈XX8000元借款后,沈XX尚欠38000元,本院认为双方互负给付金钱债务,沈XX未对俞XX的同等债务金额抵销事宜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XX投资款38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沈XX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XXX,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梦绿,女,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公司与金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