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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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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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作者:尹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003次举报

案例:

半年前,小红因开办小型超市急需8万元周转资金,却借贷无门。当得知刘某的哥哥在银行工作后,遂找到刘某帮忙。刘某表示,他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再转借给小红,但必须给他月利率2分的利差。迫于无奈,小红只好答应。现还款期限已到,刘某向小红索要本息。因刘某转手之间便赚了高额利差,小红感到不平,难于接受。刘某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刘某如此赚取利差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一,刘某的行为违法。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之规定,作为金融业务的货币借贷,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正因为刘某既不属于国家指定的金融业务专营机构,也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决定了其从银行贷款后、转借谋取高额利差的行为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实质上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其二,刘某与小红之间有关利差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全额返还,对合同中约定的利差则不予保护。

其三,刘某应当受到民事制裁。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即法院有权对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刘某给予相应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即只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便涉嫌高利转贷罪。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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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翠律师,咨询电话:13803368471。有16年的办案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严谨的工作态度;凭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深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辛集海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5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