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石材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按约为被告完成了侧石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侧石工程款共计11.6万余元。然而,被告在工程完工后未能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石材公司委托王钦权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某法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此案,案号为(2024)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某石材公司侧石工程款的事实认定及具体还款方案的确定。原告主张被告应全额支付11.6万余元的工程款,而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表示因村委会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希望能够在付款期限和方式上给予一定的宽限。因此,如何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款能够顺利收回的前提下,兼顾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及违约制约条款,成为本案调解阶段的关键焦点。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应支付原告某石材公司侧石工程款11.6万余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被告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5.8万余元,余款5.8万余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时,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和主张,双方就案涉合同均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一千余元,由被告负担。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的客观情况,王律师没有盲目坚持一次性付款,而是从客户利益最大化出发,制定了“分期支付+违约加速到期”的调解策略。通过设定明确的分期付款节点及严厉的违约强制执行条款,既缓解了被告的短期资金压力,又为原告上了“双保险”,极大降低了后续执行风险。同时,王律师在诉前充分组织证据,庭审中精准把握对方心理,通过高效沟通促成双方和解,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为客户成功追回11.6万余元工程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客户诉求的完美统一。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