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卢某曾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8日,卢某因经营周转向何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此后,卢某支付了3个月利息共计4.5万元,并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借款本金30.82万元。何某出于信任将借条原件归还卢某,但剩余借款本金卢某一直推脱不还,后甚至拉黑何某失联。何某多方寻找未果,直至近期才获知卢某新联系方式,遂委托王钦权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卢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9.18万元及相应利息。卢某辩称,其已多次通过转账及现金方式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何某已将借条归还,双方债权债务已消除,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卢某是否已经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卢某主张除银行转账外,还通过现金方式归还了26万元本金,但何某对此予以否认,坚称双方资金往来均通过线上转账,且卢某未能提供收条等证据证明其支取的现金系用于归还本案借款。此外,针对卢某以“何某已归还借条”为由主张债务已清偿的抗辩,何某解释称,系因前往卢某商铺催讨时,轻信其还款承诺而提前交还借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出借50万元事实清楚。卢某主张已清偿全部债务,应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银行流水结合何某自认,仅能证明其支付利息4.5万元及归还本金30.82万元。卢某主张的26万元现金还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关于归还借条的行为,基于双方朋友关系及何某的合理陈述,不能当然得出债务已清偿的结论。
最终,某法院判决: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何某借款本金19.18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4.8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余元由卢某负担。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被告以“借条已返还”及“大额现金还款”为由的抗辩,王律师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导原告梳理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被告的虚假陈述。同时,王律师结合双方朋友关系及催款背景,合理解释了借条返还的缘由,打消了法官的合理怀疑。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辩论,成功帮助原告在缺乏借条原件的不利局面下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