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潘某于1995年出资二十二万余元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案涉房屋,交纳契税七千余元,并先后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与土地证。原告之兄潘某(已故)早年因经济困难,携妻子卢某、儿子潘某(系卢某之子)暂住该房屋。原告父母搬离后,两被告继续居住长达二十余年。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房屋,经多方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腾空房屋并按每月一千元支付占有使用费。被告卢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家庭分家析产时与乡下房屋调换所得,原告仅为名义登记人,实际所有权应归被告,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即原告提供的权属证书能否证明其为合法权利人;二是被告主张的房屋调换事实是否成立,其提供的分家协议能否对抗不动产登记效力;三是本案物权保护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契税证及权属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其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主张房屋系调换所得,但未能提供出资证据,其提供的分家协议仅能证明农村房屋分配情况,无法证明调换事实,且与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要求原告低价卖房的内容相矛盾,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同时,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并搬离案涉房屋;两被告按每月一千元标准支付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上,精准梳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权属证书等核心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夯实原告所有权人地位。其次,在庭审表现中,针对被告“分家调换”的抗辩,敏锐指出其证据瑕疵及陈述矛盾,巧妙运用微信聊天记录予以有力反驳,击破被告虚假陈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准确主张物权保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成功破除被告的时效抗辩。王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成功帮助原告收回被亲属长期占用的房产,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物权。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