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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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权律师代理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王钦权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58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孙某与马某于2019年8月登记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至2022年5月。同居期间,双方于2021年7月购置捷豹牌汽车一辆,车价24.9万余元,登记在马某名下,车牌号为某AXXXXX。孙某主张购车首付、购置税及保险均由其出资,且同居期间向马某转账11.2万余元作为共同生活储蓄。2022年5月双方分开后,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孙某遂委托王钦权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分割车辆并补偿10万元,以及分割转账款项并补偿5.6万余元。马某辩称转账系抚养费及生活开支,车辆系其个人财产,且孙某尚欠其借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某AXXXXX号车辆是否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应如何分割;二、孙某向马某转账的11.2万余元款项是否应予分割。

针对车辆分割,马某主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且由其还贷,应属个人财产。王钦权律师指出,车辆购置于同居期间,孙某支付了定金及部分车贷,马某无固定收入,购车款实质来源于孙某,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针对转账款项,马某主张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抚养费等支出。王钦权律师主张该款项系共同生活储蓄金由马某代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解除同居关系时该款项仍由马某储蓄。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购置于双方同居期间,虽登记在马某名下,但孙某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及车贷,马某主张车辆系其一人所有依据不足,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割。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及照顾妇女原则,法院酌情确定车辆归马某所有,由马某补偿孙某6.5万元。对于转账款项,因孙某未举证证明该款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仍由马某储蓄,且马某辩称用于共同生活具有盖然性,法院对分割转账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马某主张的借款、违约金等因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支付孙某车辆分割补偿款6.5万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同居关系析产中财产混同的难题,王律师精准锁定车辆出资凭证与转账流水,构建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车辆属个人财产的抗辩。在转账款项分割诉求证据薄弱的情况下,王律师客观评估诉讼风险,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将核心突破口集中于车辆分割,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6.5万元的车辆补偿款,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卓越的庭审应变与危机处理能力。

王钦权律师,211、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复合的学历背景,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52 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