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金某诉称,其为某公司(华斐公司)及徐某甲提供服装外贸出口中介服务,促成5万余件服装出口至韩国。双方约定中介报酬为1.6美元/件,折合人民币5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0万元,金某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剩余中介报酬27万余元及利息。
某公司(华斐公司)与徐某甲辩称,中介合同相对方为案外人徐某乙,徐某甲仅为经办人。且中介费总额56万元,已通过税点、折抵货款及债权转让等形式足额清偿。第三人某公司(韩晟公司)辩称未参与中介纠纷,对涉及其公司的债权转让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案涉中介合同的相对方;2.某公司(韩晟公司)收取针织帽的付款方;3.某公司(华斐公司)及徐某甲的责任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虽无书面合同,但微信记录及对账单显示中介服务对象为某公司(华斐公司),且对账单包含税点项,印证了需开票的公司行为。徐某乙系该公司董事及徐某甲之母,其行为代表公司,故认定某公司(华斐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关于焦点二,针织帽买卖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但无论付款方是谁,均不影响金某中介费的抵销。关于焦点三,徐某甲无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司(华斐公司)方面,双方已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及对账单确认剩余佣金为13万余元并予以抵销,金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账单扣减项不应扣除,故认定中介费已结清。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4700余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复杂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财务往来,成功论证案涉中介合同相对方及债务清偿事实。庭审中,王律师巧妙利用《债权转让协议》与对账单的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已足额结清中介费用,有效反驳了原告关于“未结算、未抵销”的主张。同时,王律师清晰界定各方法律关系,成功免除当事人徐某甲的连带清偿责任,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王钦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