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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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权律师代理马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王钦权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服务完成后,被告李某未能及时、足额向原告马某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马某委托王钦权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初期,王钦权律师详细梳理了双方之间的运输单据、对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被告拖欠运费的事实基础。2024年3月5日,原告马某向某法院提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某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某法民初字第3041号。立案后,面对被告可能存在的资金周转困难,王钦权律师从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进入调解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某拖欠原告马某运输费用的具体金额确认,以及后续款项的支付期限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原告主张被告应全额支付拖欠的运输费,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探讨分期支付的可行性。同时,为保障原告的债权得以实现,双方需明确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分期付款义务时的违约惩罚机制及救济途径。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利息起算时间(自立案之日2024年3月5日起算)以及加速到期条款进行了重点磋商,旨在平衡被告的分期还款需求与原告的债权安全保障。此外,本案诉讼及保全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也是双方协商的重要内容。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协议约定:一、被告李某自愿分期支付给原告马某运输费5万元,分五期支付,自2024年4月起至8月于每月15日前支付1万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5万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以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减半收取五百余元),保全费五百余元,共计一千余元,由被告李某负担。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钦权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谈判策略。面对被告拖欠运费的事实,王律师不仅精准梳理证据,更敏锐洞察到被告的资金困境,主动引导案件走向调解,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在调解方案设计上,王律师巧妙设置了“分期支付+加速到期+违约利息”的组合条款,既给予了被告合理的还款缓冲期,又通过严厉的违约后果(一期违约即可全额强制执行)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马某的债权安全。同时,成功争取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体现了其出色的危机处理与客户沟通能力。

王钦权律师,211、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复合的学历背景,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52 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