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建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某市某镇的某小区-某楼盘项目提供土方运输服务,双方对施工地点、工作内容、运输时间、结算单价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与车辆,圆满完成了黄土运输及回填作业。2019年2月1日,双方进行阶段性结算,确认截至该日被告剩余应付运输费共计195万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2019年5月14日,被告某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书面字据,确认结欠某码头至某楼盘的土方运输费共计79万余元。因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未能及时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委托王钦权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80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开票税金2万元等。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曾于2019年8月就部分运输费另案起诉并获法院支持,本案所涉运输费与另案认定的运输费互不重合。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某建材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某建设公司支付涉案运输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具体金额如何认定;二、原告主张的开票税金2万元及其他未结算运输费1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建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法院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并进行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达成的运输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承运方已履行相应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运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给付运费及利息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开票税金2万元及其他运输费1万元的请求,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建设公司运输费79万余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王钦权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精准梳理了双方多次结算的复杂账目,明确区分本案诉请与另案已决款项,避免了重复主张的风险,确保核心债权得到法院确认。其次,在诉讼策略上,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王律师充分准备,将书面字据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促使法院在缺席状态下依然高效查明事实。最后,王律师积极与客户沟通,合理评估开票税金等缺乏证据支持的诉求风险,引导客户形成合理预期,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79万余元核心运输款及逾期利息,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王钦权律师